白水县领导干部“三误”问责办法(试行)

日期: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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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三误”问责是县委对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未按规定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决策和落实的失误、延误,甚至错误,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过问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对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
       第四条 问责工作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将予以问责。
       第五条 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开发和建设中,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严重影响全县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策和交办的事项;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委、县政府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3、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4、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5、因措施不当而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以及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6、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或招商环境的;
       第六条 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2、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拖拉,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3、违反县委信息报送制度的;4、按照工作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七条 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整治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盲目决策、人为设置障碍,造成投资项目流失或企业经济受损,严重影响我县投资环境的;2、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我县经济秩序混乱及社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对建设平安白水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1、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发生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3、发生严重影响经济运行事件的;4、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5、平安创建工作年终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执行不力、治政不严、管理监督滞后,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下属、亲属子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在商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或违反县政府有关规定的;2、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不力,影响全县整体工作,应对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1、未能按要求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考核任务,特别是所承担的市上考核任务的;2、领导班子建设滞后,班子成员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影响班子整体效能发挥的,或者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排名后三位的。
      第十二条 对有关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以及干部群众提出问责建议的:1、干部、党员、群众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2、审计、财政、纪检监察、计生、司法等监督检查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3、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
       第十三条 县委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5、停职检查;
       6、调整工作岗位;
       7、改任非领导职位、降职使用;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县委组织部仍可决定按所规定的问责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劝其引咎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4、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形的;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应加重、从重问责;
       5、对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组织的批示、建议和通报;
       2、县委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建议;
       3、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其他渠道反映需要问责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县委组织部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有关部门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天。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天内,由领导干部“三误”问责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调查组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者,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天内作出复查、复核处理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调查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