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科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日期: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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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切实加强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好民主监督、党内监督作用,从程序和过程上规范、监督领导班子的依法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执行主体是:乡镇为乡镇党委会议,部门为局(办)领导班子会议。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有关重大问题;
       (二)本乡镇、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股室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权限管理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调整、考核、奖励、聘用等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预算、是否负债情况,金额较大的财、物等国有资产的支出、支配问题;
       (五)本乡镇、本部门(单位)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至少3人以上(含3人)的议事机构。
       第八条  科级领导班子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将重大问题具体化,制定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议事规则须列明议事机构组成人员和本乡镇、本部门(单位)须经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问题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县级部门和乡镇所形成的《重大问题议事规则》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审查同意后在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公布施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包括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沟通、协商,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根据需要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股室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提前1-2个工作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须听取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意见,须在会后由主要领导征求。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班子主要领导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不同,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作出决策。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然后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半数的为通过。
       (七)上报备案。会议要确定专人做好记录,属议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后形成《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须报送分管(包联)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将对上报的《纪要》登记存档、统一管理。
 
                                                第四章 规则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班子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研究。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 未经班子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则情况要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须每年自行检查一次,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中旬向县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注重做好本规则内容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照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进行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议事以及会议表决的,班子主要领导之间沟通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通报。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