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白水县选派党组织第一书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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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组通〔2014〕15号

  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白水县选派党组织第一书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相关部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经县委同意,现将《白水县选派党组织第一书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

2014年2月14日

  白水县选派党组织第一书记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县选派到村、“两新”组织党组织任第一书记干部的管理,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根据千名党员干部“结亲连心入万户、扶弱帮困惠万民”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选派到村任职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选派到“两新”组织任职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选派到村任职的党组织第一书记要把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村集体经济作为抓手,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村“两委”工作。

  第四条 “第一书记”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协助村“两委”理清本村经济发展思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一村一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积极配合村党支部开展“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协助村党支部开展党员承诺制、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工作,管好、用好村级活动场所,积极推行村干部值班、党员谈心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查找解决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好矛盾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确保无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加强党建规范化建设。围绕建设高标准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和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解决农村人难选、事难办的问题,促进村级党建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明确村组织职能和村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办事程序,完善村干部管理、考评、奖惩体系。提高村党组织硬件设施规范化水平,争取项目和提供资金资助,用好活动场所,指导和带动基层党组织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完成县委组织部及镇党委、村党支部安排的其它中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五条 选派人员在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编制等待遇不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不受任何影响。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

  第六条 选派的第一书记到村任职期间,工作在村,食宿在镇机关。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机关工作。

  第七条 原派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被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出勤情况,每月给予一定交通、通讯补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到村任职期间,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镇党委直接管理,选派单位协助管理。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选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镇党委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将其纳入镇机关干部管理;选派单位要定期派员了解选派干部工作情况,帮助其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镇党委要抓好对选派的第一书记的业务培训,帮助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不断提高其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不力的,将追究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二条 落实驻村工作制度。

  (一)记好一本“民情日记”,对察民情、听民意、帮民困等情况做好记录,定期汇总、定期上报;

  (二)建立一本“工作台账”,对调查问题、反映情况、民生实事等分门别类,制定计划、倒排日期、加速推进;

  (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为全村党员干部上一次党课,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

  (四)形成一篇调研报告,调查村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意见措施;

  (五)承诺办好一批实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要做的实事通过一定形式向村民作出承诺,调动一切资源、想方设法帮助贫困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县委组织部定期组织召开第一书记工作例会,听取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镇党委要确定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信息员,负责向县委组织部上报本镇党组织第一书记开展工作的做法经验、工作动态,相关信息每月不少于1条。

  第十五条 建立督查制度。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两办督查室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驻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驻村工作期间无故脱岗、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驻村期间不负责任、工作无起色的,由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委组织部重新予以调整;对违反组织纪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要据实总结半年、年终工作并形成专题工作报告,由镇党委书记签字后,分别于半年、年终上报县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年终进行专项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镇党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要注重自身形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正确处理好与村党组织书记的关系,服从镇党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尊重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日内在镇村工作,享受国家正常节假日待遇。工作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批准;对无故旷工累计超过半个月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对其本人和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对本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选派的党组织第一书记到村任职后的工作调研、出勤、项目实施、办实事、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党员、群众测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不称职票超过30%者,经核实后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格次。对工作不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任职期满,经考核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优秀党组织第一书记,在提拔使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