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 白水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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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党委(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各驻白双管单位:

  近日,中组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这是中央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

  全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进—步完善本单位登记备案工作。要对之前登记备案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备案的人员尽快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也要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各单位要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重新登记造册,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附件1),初次登记备案人员还需由人员所在单位填写《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2015年6月19日前一并上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县公安机关按照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6月26日前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对应列为登记备案人员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或者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完成备案或变更工作。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

  各单位要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督促其将所持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拒不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责任将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具体保管方式为: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统一交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交县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所有登记备案人员于6月30日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领导干部每年年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上一年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瞒报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 全面开展核查,做到应查尽查

  县公安机关要按照各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名单,于6月26日前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6月30日前,将对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委组织部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一)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四)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五)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六)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七)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

  县公安机关重点核查以下3类问题:(一)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

  四、遵守时间节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此次专项治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通知》对完善登记备案信息、证件集中管理、证件信息核查等工作都明确了时间节点,各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7月底,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公安局,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

        2.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

                                                                           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 白水县公安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