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的通知

日期:2017-08-23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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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

中共白水县委巡察办

关于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的通知

各镇党委,城关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扎实推进县委巡察工作,根据县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和县编委会《关于设立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拟面向全县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原则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调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选人标准,注重综合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选调范围和名额

从全县各镇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具有干部身份人员中,为县委巡察办及巡察组选调工作人员5名。

三、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共党员(包括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勤奋敬业,敢于担当,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熟练计算机应用;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法律、财会、审计等专业及有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工作、政法工作经历者优先;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4)工作期间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5)符合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受过治安、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岗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3)尚在试用期的;

(4)教育系统、脱贫攻坚牵头部门,以及脱贫攻坚重要岗位干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研究决定、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8月28日至9月1日):

(1)报名地点:县委巡察办(煤炭局五楼502室)。

(2)报名方式:采取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

(3)报名所需资料:《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报名表》(登录“白水党建网”或“白水清风网”下载,除签名外请勿手写);人事招录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5张(含电子版);所在党组织党员关系证明;近三年来在各类媒体刊发的稿件复印件,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9月2日至9月4日):由县委巡察办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准予参加笔试。

(三)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功底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与选调名额的比例为2:1。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逻辑思维与综合分析能力、计划与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等。

(四)考察。按照总成绩(笔试、面试各占50%)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数与选调名额的比例为1:1。主要对考察对象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因考察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在选调的面试人选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研究决定

根据考察情况,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选调人选。选调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由县委巡察办形成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正式录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调工作,务必通过全体干部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积极推荐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廉洁自律的干部参加选调;要对《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报名表》和报名资料严格审核,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符合条件的个人报名。

2、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名者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

联系人:赵文龙 6180802 13891374648

附件:选调县委巡察工作人员报名表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