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水县在脱贫攻坚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1-02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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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城关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双管单位党组织:

《白水县在脱贫攻坚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白水县在脱贫攻坚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决胜脱贫攻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整合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力量的意见》、《中共白水县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白水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白水县脱贫攻坚激励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和《白水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镇村干部和部门帮扶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惩前毖后的原则,通过抓早抓小,从严监管,促进广大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第二章 第一书记管理监督

第四条  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纪律的;

(二)由于个人原因,未与派出单位业务脱钩或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驻村的;

(三)工作履职不到位,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或群众满意度低的;

(四)在各级暗访、督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组织召回。

(一)在各类督查、检查中累计3次不在岗,且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且没有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连续两月驻村时间没有达到20天或当月没有达到15天的;

(三)工作推动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考核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

(四)对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诫勉谈话后仍没有转变的;

(五)工作违纪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被组织召回的第一书记,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进一步组织处理。同时,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第一书记原则上不允许中途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换调整第一书记的,追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驻村工作队成员管理监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纪律的;

(二)对脱贫攻坚思想重视不够,思路不清,工作不主动,作风不实的;

(三)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扶贫政策不到位的;

(四)在各级督查、检查、暗访中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组织召回:

(一)连续3次抽查、检查出现私自离岗、脱岗的;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月驻村时间没有达到20天或当月没有达到15天的;

(三)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诫勉谈话后仍没有改正的;

(四)工作违纪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被组织召回的,其后果和影响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满2年,因工作需要更换调整的,须由派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换调整驻村工作队成员的,追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镇村干部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镇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一)规矩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作风疲沓,无故旷工脱岗的;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四)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辖区内“四支队伍”统一管理、统筹指导不力的;

(五)在各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被点名批评、通报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镇(街道)脱贫攻坚季度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

第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补贴发放和脱贫攻坚成效全面挂钩。基本补贴每月发放20%,其余80%作为绩效补贴,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优秀的,发放130%的绩效补贴;考核结果合格的,足额发放绩效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扣除绩效补贴的40%。

第十四条  在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中,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未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给全县脱贫攻坚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镇(街道)相关干部予以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或降职,对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部门帮扶干部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部门帮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一)每月到村开展结对帮扶少于3次的;

(二)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力,不支持配合镇(街道)包村领导、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工作的;

(三)对扶贫政策不熟,贫困户家庭底子不清,帮扶措施不实,档案资料不完善或未按要求完成自己所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四)在各级督查、检查、暗访中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部门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单位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或降职。

第十七条 驻白双管单位未完成当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当年脱贫攻坚考核排名前两名的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前三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四支队伍(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镇(街道)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管理;县扶贫办负责扶贫业务指导,并做好配合工作;镇(街道)党(工)委承担辖区内所有帮扶力量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派出单位负责做好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帮扶干部的协助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  对辖区内所有帮扶力量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追究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帮扶干部协助管理和后勤保障不到位的,还要追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情形构成违纪的,由县纪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