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水县县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1-19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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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白水县县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白水县县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不断优化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县委、县政府“四五六”战略布局上来。激励各类人才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敬业的态度为白水发展献计献策,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包括在经济和社会事业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全县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为白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在我县工作,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白水,热带人才事业,遵纪守法,愿为白水发展献计出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素质突出,业务技能拔尖,身体健康,在各自领域内成绩显著,能起到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近五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在自然科学研究推广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在市内同行中获得公认: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九位,二等奖的前六位,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六位,二等奖的前四位,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前六位人员,二等奖的前四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主持并完成县域内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解决技改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技改完成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主持我县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应用于生产实践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负责我县大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的人员。

3.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

4.获得地厅级以上技术发明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奖、质量管理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两位人员。获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奖”“优秀科技工作者”“技术能手”或“农村优秀人才”;获省(部)级以上“青年科技奖”。

5.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的人员;获得地厅级优秀设计的二等奖的前二位。

(三)在支持中小企业,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县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或者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带动作用的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创新脱贫模式、推动村级产业发展、引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包括受县级以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县脱贫攻坚协调指挥部评选表彰的人员。

(四)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做出显著成绩,享有特级教师称号;或者省级以上的教学能手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全县教育系统影响较大、名望较高,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教师。

(五)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护理、预防等方面的专长突出,准确率、治愈率居县内公认领先地位。

(六)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显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县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获得市级一等奖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记者、编辑。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述、造诣较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对“两个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县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主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获得两次以上渭南市(省厅)级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县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教练员。

(九)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理论,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果显著者;或在本企业(事业)中积极推广并实施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市行业或全县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十)在信息、招商引资、金融、财会、法律等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

计算授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算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五条 主要精力或大部分时间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县管拔尖人才选拔。

(一)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受过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一年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或被判处过刑罚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县管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以近五年来的工作业绩为依据,不受身份、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八条 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引才项目的人才、团队负责人;已评选为省、市管拔尖人才的,直接列入县管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不重复表彰)。

第九条 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实行滚动管理,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县管拔尖人才选拔评审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县委人才办审核,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委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推荐。选拔县管拔尖人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积极研究讨论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填写《白水县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县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另附由县地税局、人社局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五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业评审。分类组成以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四)组织考察。根据行业、专业具体情况,分类组织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是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业务技能、成果业绩等情况。

(五)审定。县委人才办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县管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意见,提交县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县委审定。

(六)公示。县委人才办将县管拔尖人才候选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县政府批准,颁发《白水县县管拔尖人才》证书,并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县管拔尖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和人社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县管拔尖人才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带头维护和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

(二)开展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研究,积极撰写学术或专业论文;

(三)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研究科学,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作用,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在管理期内完成或阶段完成一项以上科研项目,并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市级以上水平;

(四)积极探索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新路子,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重大项目论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

(五)大力培养后备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管理期内,每人帮带2名以上培养对象,推动我县人才队伍建设;

(六)积极开展服务基层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服务农村、服务群众活动,深入基层帮助解决技术等难题。

第十三条 县管拔尖人才实行五年制动态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下次评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县管拔尖人才管理范畴:

(1)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任务者;(2)在管理期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3)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一年以上者;(4)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5)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者。

对存在以上问题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双向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县管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具体包括岗位目标责任,承担专业技术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及传、帮、带等方面内容;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委人才办,年终进行考核,对县管拔尖人才履行职责、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给予评定,年度考核为“差”等级的,当年津贴不予发放。县委人才办将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使他们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按主管业务的分工,每人联系一名拔尖人才。通过走访、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经常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科研、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拔尖人才如有需要反映的情况、意见、要求或困难,可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与之联系的县级领导反映。

第十六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包括拔尖人才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报告、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管拔尖人才凡遇到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应事先征得县人才办的同意,然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县管拔尖人才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出国出境讲学、辞职、退休、逝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在单位或立案机关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办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县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县管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年结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拔尖人才政治理论培训班,有针对性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县情考察和专题研讨。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县管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和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注意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县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努力改善县管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关心他们的知识扩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学术交流、出外进修、考察提供机会和条件。要尽量减少县管拔尖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立“白水县县管拔尖人才专项经费”每年二十万元,优先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培养、引进、奖励、激励人才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被授予“县管拔尖人才”称号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命名表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管拔尖人才每年享受拔尖人才津贴2000元。

(二)管理期内每年由县委人才办组织县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管理期内组织一次拔尖人才外出、学习、考察。

(四)县管拔尖人才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占一定推荐比例。

(五)在职务晋升方面,根据本人业务专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在职称评定方面,根据本人业务实绩、学术水平、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县内旅游景点享受免费参观待遇。

以上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统一管理并由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把素质好、贡献大、威望高、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适时选拔到关键岗位中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向市级以上单位推荐的市管拔尖人才、省管专家等人选,应从县管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宣传有关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六条 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通报批评;对利用选拔机会压制、诬陷、打击报复、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白办发〔2012〕20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