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召回制度(试行)

日期:2017-04-18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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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第一书记队伍管理,发挥第一书记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助力精准脱贫工作中的作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对驻村第一书记和联户扶贫工作队人员加强管理激励的意见〉的通知》(陕组通字〔2016〕83号)及《白水县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白组通〔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第一书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中、省、市、县、镇(办)派驻到村的党组织第一书记。

二、召回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第一书记进行召回。

(一)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1、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因疾病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经原派出单位证明,因遇特殊情况本人需长期离开所驻村(原则指离村3个月以上)的;

3、因个人岗位调整调离,不能正常或不宜驻村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驻村开展工作

1、省、市、县、镇(办)各类明查暗访中发现工作时间不在岗,且被通报经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

2、县委组织部或镇(办)党委通过查看考勤登记、民情日记、走访干部群众等,发现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3个月每月驻村工作时间少于20个工作日的;

3、原派出单位、镇(办)、村领导干部或群众反映,存在“两头不见人”的。

(三)履职能力不强、群众反映较差

1、镇(办)、村有关领导干部及群众反映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较差,年度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

2、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工作不力、作风拖沓等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问题,被有关单位明察暗访发现或被媒体曝光,不宜担任第一书记的;

3、因个人原因,侵犯群众利益,被有关部门和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4、任职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处于全镇(办)末位的;

5、任职后进村(社区)整改工作成效不明显,经市县验收不达标,不适宜担任第一书记的。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1、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发表违背中央及省、市、县委决定的言论,口无遮拦、乱评乱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党章党规,触犯法律法规,被纪检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第一书记的。

(五)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第一书记的。

三、召回的方式及程序

(一)单位召回

第一书记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无法胜任驻村工作的,派出单位应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符合条件的替换人选,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对原第一书记进行召回,并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第一书记。

(二)组织责令召回

1、第一书记未按规定时间驻村开展工作或履职能力不强、群众反映较差的,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将其表现情况反馈原派出单位,同时会同县纪委对第一书记进行谈话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派出单位和镇(街道)党(工)委跟踪督查问效,县委组织部进行定期督查。

2、经督查,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县、镇(办)选派的第一书记,由县委组织部责令其派出单位召回,并在7个工作日内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第一书记。

3、中、省、市选派的第一书记召回,由县委组织部书面通报上级组织部门和其派出单位,并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第一书记。

4、第一书记因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被纪检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再担任第一书记的,将直接召回,并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第一书记。

四、责任追究

(一)第一书记因违反本制度第二条条款项召回情形所列的(二)、(三)、(四)条规定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二)被组织责令召回的第一书记,其个人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县管第一书记是重点培养对象或后备干部的取消相应资格,2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第一书记被组织责令召回的,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退出领导岗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干部除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派出单位和第一书记要充分认识驻村工作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要把驻村工作与单位其他业务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反对驻村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各派出单位要加强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第一书记派得出、住得下、干得好。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党(工)委和第一书记派出单位要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村“两委”要做好第一书记到岗、到位的监督工作,发现第一书记无故不到岗、不到位要及时上报。镇(街道)党(工)要加强对第一书记日常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并视情节向县委组织部反映,经核实可按照程序予以召回。派出单位要加强对第一书记的教育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指导工作。

(三)严肃纪律要求。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派出单位不得包庇、为第一书记开脱,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按照《白水县基层党建问责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