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日期:2017-04-23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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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全面落实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形成全县各级党组织抓党建、谋发展的良好格局,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政治意识,努力营造党组织争先进位、党员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实现基层党组织团结有力、党员模范先进,全面提升我县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是各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建工作分管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主体为县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问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问责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在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4个方面有下列3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条 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党委(党组、工委)没有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的;

(二)党组织书记、分管领导谋划、部署、指导、协调党建工作不到位,政策不熟、情况不明、底子不清的;

(三)班子成员没有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党建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要求,对县委确定的党建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的;

(五)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党建工作任务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及时完成,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六)对党建工作和清单任务未进行细化分解,未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七)党务干部配备、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村(社区)活动场所建设未按规定保障到位的;

(八)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九)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基层党组织班子不健全,半年以上未及时予以调整,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不团结且没有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经常,存在应付情形的;

(四)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或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严肃,被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党建工作任期规划、年度计划或工作要点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且通报的;

(三)村(社区)活动场所“七有”标配(即:有固定电话,有村村通广播,有值班安排,有公开承诺,有学习资料,有档案台账,有远程教育网络)落实不到位,产权管理混乱,存在“三资”台账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设施损坏不能及时维修等问题的;

(四)在“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文明社区、和谐家园”、“评星晋级、争创双强”等活动中,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创建任务或出现滑档的;

(五)村(社区)干部工作日轮流坐班、节假日值班和便民事务代办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六)村级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或惠民政策落实缩水走样,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村干部补贴发放搞变通,未严格执行村干部绩效补贴发放与考核情况相挂钩的;

(八)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四议两公开”、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九)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出现“零”点击,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不经常,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不力,出现违法违纪党员的;

(二)未能对全体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送学、帮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两推荐三公示四票决”、“八个不发展”制度不严格的;

(四)对党员未按时按标准足额收取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程序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并合理评定格次的;

(六)主题党建活动中,未进行公开承诺践诺的;

(七)机关党员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少于4次/年,或党员参与率较低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未召开党代表年会或没有组织党代表开展接访、学习、调研视察活动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且不及时整改的;

(二)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情况反映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取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止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信息来源:

(一)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

(二)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曝光材料;

(三)“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县委组织部开展检查、督查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按照问责事项类型、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影响程度,分别按程序给予相应问责。

(一)问责对象能及时整改,且效果较好的,给予“提醒教育”或“书面检查”。

(二)问责对象虽能按期积极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对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委各部门负责人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工委)书记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第二次诫勉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对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和部门分管领导的诫勉谈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负责。

(三)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进行组织调整。

(五)凡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问责或被给予书面检查2次的、一年内被提醒教育3次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受组织调整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掌握情况或信息来源拟定问责事项,制定方案,并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向相关镇(街道)、部门党组织下发《问责通知》,告知问责事项。镇(街道)或部门党组织针对问责事项开展自查自纠,3日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组在接到情况说明后,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经调查,问责事项属实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能够及时解决的,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上报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整改落实进展,提出问责建议,并征求包联县级领导意见,然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组织部根据研究结果下发《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及整改建议等。

《问责决定书》下发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工委)对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