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日期:2017-04-23
来源:白水党建网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全面落实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根,不断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中共白水县委印发《白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白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白水县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主体是在县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办理问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要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二章 提醒谈话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问责对象能及时整改,且效果较好的,给予“提醒教育”或“书面检查”。

(一)党委(党组)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不力,对县委确定的党建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党委(党组)没有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的;

(三)基层党组织对年度党建工作任务未进行细化分解,未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四)班子成员未能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的;

(五)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经常,存在应付、走形式情形的;

(六)基层党组织班子不健全,半年以上未及时予以调整,影响工作开展的;

(七)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两推荐三公示四票决”、“八个不发展”制度不严格的;

(八)对党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九)在本年度主题党建活动中,未能进行公开承诺践诺的;

(十)未能对全体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送学、帮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村(社区)干部工作日轮流坐班、节假日值班和便民事务代办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五条 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不团结且没有采取措施整改的;

(二)党组织书记、分管领导谋划、部署、指导、协调党建工作不到位,政策不熟、情况不明、底子不清的;

(三)基层组织党务干部配备、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村(社区)活动场所建设未按规定保障到位的;

(四)机关党员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少于4次/年,或党员参与率较低的;

(五)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且被通报的;

(六)村(社区)活动场所“七有”标准(即:有固定电话,有村村通广播,有值班安排,有公开承诺,有学习资料,有档案台账,有远程教育网络)落实不到位,产权管理混乱,存在“三资”台账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设施损坏不能及时维修等问题的;

(七)在“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文明社区、和谐家园”、“评星晋级、争创双强”等活动中,工作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创建任务或出现滑档的;

(八)村干部补贴发放搞变通,未严格执行村干部绩效补贴发放与考核情况相挂钩的;

(九)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四议两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十)未按规定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未按时召开党代表年会或没有组织党代表开展接访、学习、调研视察活动的。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六条 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问责对象虽能按期积极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情节严重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党建工作任务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及时完成,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二)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三)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严肃,被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的;

(四)一年内被提醒谈话或书面通报2次以上的;或者虽能按期积极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省市抽查通报批评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党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或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村级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或惠民政策落实缩水走样,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村级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或惠民政策落实缩水走样,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不力,以及出现违法违纪党员的。

第五章 取消评优资格

第七条 问责对象具有以下情形,应取消问责对象及本单位党委(党组)当年的评先树优资格。

(一)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程序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并合理评定格次的;

(二)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三)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四)一年内被诫勉谈话或被给予书面检查2次及以上的、一年内被提醒教育3次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五)受组织调整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章 组织调整或处理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组织调整或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或者被省市列为负面典型的;

(二)诫勉六个月后,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未能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

(三)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四)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七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合并使用。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批准后实施。对镇党委书记、县委各部门负责人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书记的提醒谈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一次诫勉谈话由县委副书记负责;第二次诫勉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实施;对镇党委副书记和部门分管领导的提醒谈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部长负责实施,诫勉谈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实施。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要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掌握的情况拟定问责事项,制定方案,并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向相关镇(街道)、部门党组织下发《问责通知》,告知问责事项。镇(街道)或部门党组织针对问责事项开展自查自纠,3日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组在接到情况说明后,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经调查,问责事项属实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能够及时整改的,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因情况特殊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上报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整改落实进展,提出问责建议,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组织部根据研究结果下发《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及整改建议等。

《问责决定书》下发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由各业务组室报干部组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对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