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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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农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搞好工作协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障全市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现代农业强市目标,结合渭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领导体制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和各种群团组织的领导核心,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办)党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党组织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村民生产、生活服务和协调工作;
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及村级财务;
4、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组织村民兴建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履行教育、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创卫等法定义务;
7、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和谐建设;
9、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10、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决议,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汇报一次工作;
11、自觉服从党组织的领导,维护村党组织权威,坚持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党组织;
12、及时准确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反映突发事件和重大民情及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共青团、妇代会、治保调解会、专业协会、民兵连等各种群团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按各自章程有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必须建立新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司法》,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2、村“两委”会不得随意干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宽松和谐的环境。
3、村党组织通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领导,实现对本村经济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4、村委会依据《公司法》,切实改进管理方式,通过企业董事会、监理会等组织,实现对本村经济组织的管理。
第三章 村党组织会议和村民会议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发扬民主,倾听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召开。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会前要把会议内容和要求告知党员,会上要充分酝酿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主要议题是:
1、传达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的计划和具体措施;
2、审议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4、讨论、表决调整支部班子成员。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审查村级其他班子候选人预备人选;
5、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的、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它重要问题;
6、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研究党员的奖惩。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向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召开村民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经济组织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征用土地多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或一半以上村民代表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为了便于民主管理,可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
1、村民代表议事会是村民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讨论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村民代表议事会设议事会会长1名、副会长1名,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议事会成员5人以上提名并由议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参会人员由村民代表、并通知村“两委”会成员、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参加;
4、村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群众威信,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村民代表可由村民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或自愿组合,每五户至十五户或人数若干名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人。每个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中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代表推选产生。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6、村民代表议事会职责:
⑴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⑵讨论决定本村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⑶讨论决定并监督村委会的经济活动;
⑷审查本村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⑸讨论决定本村新建、扩建农业、交通、水务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型合作医疗、粮食直补、移民直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扶贫款物发放和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⑹讨论决定本村机、电、水及其它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⑺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
⑻讨论本村其它重大事项。
7、村民代表议事会规则:
⑴议事会由村委会召集、主持,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⑵议事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也可经村“两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⑶议事会议题由村委会及其它村级组织或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经村“两委”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天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⑷议事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依照法律政策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各种任务的完成;
⑸决定事项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凡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决议要予以公开,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另作决定,必须贯彻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落实,议事会可确定代表监督;
⑹议事会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四章 村事务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决策的内容
1、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精神的实施办法;
2、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3、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项目;
4、重大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以及各类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方式和实施方案;
5、村“两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6、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7、宅基地的划分和村务、党务、财务公开等党员、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8、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决策的步骤
提倡并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十步工作法”。
1、征集民意,设置议题。采取设立“民情信箱”,记写“民情日记”定期征集村民意见的办法,在听取党员、村干部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提出初步设想或议题;
2、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相互沟通,形成统一认识;
3、村“两委”会“初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支委会或支部扩大会,可邀请村委会主任列席会议,形成初步决议,然后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委会主任通报初步决议,听取“两委”干部意见;
4、支部党员扩大会议“商议”论证。可邀请乡镇(办)驻村干部、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和威信较高的离任村干部列席,充分论证,修改完善方案;
5、村民代表议事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6、及时公示与民意反馈。村委会必须及时向村民公布预案,由村民代表征集村民意见,并及时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及时报告村党组织;
7、组织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并通过,形成正式决议;
8、组织实施。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责任;
9、工作机构人员依据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10、实施有效监督。由村党组织牵头,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或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对工作机构人员的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在民主监督下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中如发现与政策法规或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改的,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报告,“两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召开联席会议,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替代集体民主决策。
第五章 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管理
1、村必须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
2、财务管理人员由村“两委”研究提名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办)统一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
3、如需调换财务管理人员,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乡镇(办)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对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村,建立村级组织活动经费保障制度,由县(市、区)财政每年拨付不低于600元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
1、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为3—5名;
2、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理财活动,否则依法提请村民代表议事会罢免;
4、各乡镇(办)经管站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不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
1、城中村和经济活跃的乡镇所在地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经济欠发达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财务帐目进行审理监督;
2、村务开支实行“双签双审”制度,即每笔开支必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办)经管站审核盖章;
3、乡镇(办)经管站对因开支审核引发的村干部之间或村干部与民主理财小组之间的纠纷进行调查,重大纠纷报乡镇(办)党委、政府处理,并报上级农经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
1、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有价证券、资源性资产等集体资产,定期盘点登记,及时对村民进行公开;
2、加强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使用办法由村“两委”会制定具体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会议表决情况,与会人员要签字或押印,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同时报乡镇(办)政府备案;
3、租赁、转让、出卖集体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或公开协商的方式,由村“两委”会制定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方案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效力;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租赁方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对集体资产的维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印章要有专人管理,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的,须经过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涉及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和签订数额较大经济合同的,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印章的使用,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党务、村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开内容
1、党务公开内容:
⑴村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⑵村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职能职责);
⑶村党组织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情况;
⑷党员发挥程序和党员发展情况(包括转正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名单、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⑸党费收缴情况;
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情况;
⑺党建活动开展情况;
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廉政建设情况;
⑼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情况。
2、村务公开内容:
⑴财务收支;
⑵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⑶宅基地分配;
⑷水电费收缴;
⑸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⑹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收支;
⑺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⑻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⑼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⑽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⑾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⑿村集体债权债务;
⒀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⒁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开形式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以设立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为主,公开栏应设置在便于党员、村民观看的醒目地方,有防雨设施,有专人管理。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公开栏。也可以采取广播、黑板报、“明白卡”或民情访谈会等辅助形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开监督小组
1、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为3—5名;
2、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担任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3、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
4、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党务、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接受党员、村民质询,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负责并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开程序
党务、村务公开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村委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公开方案;
2、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3、村“两委”联席会议确定方案,并报乡镇(办)审查;
4、村党组织、村委会公布方案。
第三十条 公开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1、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等,建立健全党员、群众监督网络;
2、公开监督小组参与和监督党务、村务公开全过程;
3、乡镇(办)每季度对党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市、区)公开领导小组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对党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
4、对党务、村务公开不及时甚至弄虚作假或因不答复群众意见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视情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七章 村干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干部的职数
1、村干部一般指村“两委”成员,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5人,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规模更大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事务较多的村,可增设2名。具体职数可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
2、本着“因村制宜”原则,加强村“两委”会班子建设。村民人数相对较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逐步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村民人数相对较多、集体经济有一定基础的村,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两委”成员兼任。
3、城中村(指在城市发展规划内的村)、乡镇所在地的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农民人均收入两倍以上的村、以及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宜推行“一肩挑”的村,可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设。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的任职资格
1、村“两委”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政治素质高,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⑵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威信较高,不搞宗族派性,有与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勇气;
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模范带头作用明显,服务意识强和奉献精神好;
⑷政策法纪观念强,致富领富能力强,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
⑸一般应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⑹村党组织成员除应具备以上五条外,还应熟悉党务工作,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⑺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人选一般要求党龄在2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推举担任村“两委”成员:
⑴政治素质差,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了解或不执行,甚至违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
⑵受到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资格限制期限内的;
⑶道德品质差,违背社会公德,不赡养孝敬老人及有严重生活作风问题的;
⑷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及有涉“黑”行为或背景的;
⑹非法鼓动并组织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⑺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邪教的;
⑻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
1、村党组织成员的产生,提倡采取“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民主推荐候选人,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成员)的方式。村党组织凝聚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也可采取“两推直选”的办法。
2、突出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拔任用,新任人选提倡年富力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村党组织书记的任用可采取内选、回村任职、异村任职、下派任职等多种形式;村内无合适人选的,从县(市、区)、乡镇(办)机关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党组织书记。各乡镇(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一批大中专优秀毕业生中的学生党员,经过一定时期的组织考察和培养后到村任党组织书记。
3、村委会成员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村情复杂,村委会换届选举难以按时正常进行,或多次选举未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司法部门申请,依法公证,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4、共青团、妇代会、治保调解会、专业协会、民兵连等群团组织的成员的产生,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有关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的教育培训
1、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制订村级干部年度培训计划,纪检、宣传、党校、财政、民政、司法、公安、农业、林业、审计、水务等相关涉农部门协同配合。
2、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3、市委组织部每年培训10%的村级党组织书记,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培训30%的村党组织书记,乡(镇、办)党委每年培训60%的村党组织书记。
4、市、县两级民政等相关涉农部门要制定村委会主任年度培训计划,并按比例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5、乡镇(办)党(工)委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村“两委”成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
6、村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村“两委”成员集体学习。“两委”干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
7、培训所需经费可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和《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待遇
1、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酬薪制。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当年农民平均水平的村,其基本酬薪一般每月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未达到当年全市农民人均收入的村,月基本酬薪不低于120元;村域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两倍的村可实行浮动酬薪制,具体标准由村“两委”会根据村情提出,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办)党委审批后执行。其他村干部的酬薪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村干部离任后不再享受酬薪。
2、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时间长、贡献大、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受到市以上表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乡镇(办)党(工)委推荐,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可按程序选拔进入乡镇(办)公务员队伍。
3、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对连任三届以上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费用可采取县、乡、村、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的办法。
4、对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累计年限达到十五年、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受过县以上表彰的正常离任村干部(不含已被转为公务员和已享受养老保险的),建立生活补贴制度。受过中、省、市表彰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补贴按任职年限分为三个标准:15—19年的,每月不低于30元;20—24年的,每月不低于40元;25年以上的,每月不低于50元。
5、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三十六条 对村“两委”实行任期目标承诺制和践诺奖惩制,对村干部实行评议考核制。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可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基层办制定,乡镇(办)党(工)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的诫勉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成员,乡镇(办)党委应对其予以诫勉:
⑴违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严重影响的;
⑵村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
⑶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⑷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予解决,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⑸闹无原则纠纷,班子内耗严重,村上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⑹连续两年被考评为不称职格次的。
2、诫勉程序:
⑴对拟诫勉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必须由乡镇(办)党委派专人调查核实后,由乡镇(办)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⑵在决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之后,由乡镇(办)党(工)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
⑶诫勉对象要在三日内写出改正计划,书面报乡镇(办)党(工)委,接受监督。
3、诫勉期限为3个月。对有明显改进的,按有关程序解除诫勉;对经民主评议而未改正问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经诫勉无明显改进的,在劝其辞职无效的前提下,村党组织成员可由乡镇(办)党(工)委按党内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或免职,村委会成员可依法进入罢免程序。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和村集体资产的审计
1、市、县两级农业、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办)经管站负责本区域内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2、建立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进行审计和不定期进行经常性审计制度。
3、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质使用,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4、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作为乡镇(办)党(工)委管理使用干部的客观依据之一,对任期内经济效益下降或财务收支虚假,有违法乱纪、经济犯罪行为的村干部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撤销或依法罢免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1、每村按3—5名的要求,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人选主要从回乡高中以上学历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致富带头户、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的优秀中青年中选拔,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乡镇(办)党(工)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库。
2、村级后备干部需由党员大会或村“两委”会议推荐确定,上报乡镇(办)党委备案。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年度进行评议考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对村党组织成员的撤换和调整,按《党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不再担任村“两委”成员的干部,要于三日内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移交有关财物等;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但不能超过十天时限;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移交的离任干部,在党组织或相关政府部门谈话教育未果的情况下,由公安、司法部门协助解决。
第八章 党员管理和村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员的发展
1、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群众测评推荐、党员推荐和社会公示的“两推一公示”程序进行。
2、注重从致富能手、科技人才、回乡高中以上学历毕业生、退伍军人中发展党员,优先考虑发展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和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得票较高的人员。不能出现连续3年不发展党员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党员的教育管理
1、坚持党的“三会一课”制度。即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原则上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各召开一次,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每次会议、党课须有记录;
2、充分发挥农村远程教育站点的载体作用,对农村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技致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3、深化党员承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制度;
4、不断丰富创新党建主题活动,积极开展“三培双带”、“支部+ 协会”、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组织关心帮助党员、党员结对帮扶等活动;
5、 选派优秀青年党员到党校、农广校学习大中专课程,不断提高青年党员的文化水平;
6、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渭南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执行;
7、对党员的评议,参照《渭南市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方式是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达到管理村级事务的目的。
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内容包括村级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村容村貌、思想道德、公物管理、履行义务等事项,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由村“两委”会根据村民意见或建议,起草初步条款,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然后交由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办)政府备案;
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颁布施行后,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对违反者,由村“两委”依据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村民的教育管理
1、各村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法律法规、时事政策和荣辱观等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自觉抵制“黄、赌、毒”和邪教及封建迷信的侵蚀,增强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
2、对农村个别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采取政策宣传、正面引导、个别谈心等办法,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依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九章 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办牵头协调,市纪检(监察)委,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农业、审计、水务、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参与,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加强督查,及时指导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必须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据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意见措施。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具体负责此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此办法的人和事,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切实纠正,确保此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办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乡镇(办)所辖的村(含社区)及村民小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