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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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四区目标”、绘就“五新蓝图”、推进“六大工程”,鼓励激励全县广大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有效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渭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简便易行的原则。主要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脱贫攻坚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突出工作实绩,注重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办、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党政干部。县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优评先

  第五条 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对在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为县上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责任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突出贡献奖”。

  第七条 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识别精准度在98%以上(含98%),精准帮扶满意度在90%以上(含90%)的,按照35%的比例,对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镇、街道办和包联部门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优秀单位”。

  第八条 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比上年度名次进位达到5个以上(含5个)的责任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争先进位奖”。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对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的镇、街道办和县级部门,结合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在编在岗人数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双管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考核奖励名单由县考核办负责提出,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单位奖励人员由县编办负责核实。

  第十条 对在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承担市对县考核指标的单位,在年终单项考核中获得全市前五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出现排名并列情况的,按实际名次奖励(按照排在我县后面的县(市、区)个数确定实际名次)。对获得“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办各奖励10万元,县级部门各奖励1万元。对获得“争先进位奖”的责任单位各奖励1万元,进位超过5个位次的,每递进一个位次增加2000元;涉及多项指标进位的,按每项每位次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增加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镇、街道办、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四章 选拔重用

  第十二条 拟选拔重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选拔重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办、部门的党政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本单位有空缺岗位时,优先从本单位干部中产生。

  第十四条 对在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及 “六大工程”等重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省、市表彰的镇、街道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的、被省级以上宣传部门列为重大典型予以宣传的,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因弄虚作假而骗取奖金或提拔重用资格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撤销奖励或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