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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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四区目标”、绘就“五新蓝图”、推进“六大工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全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依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渭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同时,要坚持鼓励创新、鼓励担当、包容失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办,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党政干部。县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容错条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或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一定过失,但能积极整改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2、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适合容错情形的意见建议。

  3、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重要问题需报市委决定。

  4、反馈。容错认定结论一般应在收到容错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口头或书面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应给予结论性意见。

  6、归档。调查单位负责容错资料的保管归档。

  第四章 免责减责

  第七条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八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纠错改正:

  1、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

  2、整改。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在免于处分的同时,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函询、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纠错改正。

  3、追责。针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确需追究责任的问题,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将从严审查处理。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县委组织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县委宣传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纪委和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