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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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四区目标”、绘就“五新蓝图”、推进“六大工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意见(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渭南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从严治党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辞职辞退调整、健康原因调整、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办,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县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视不同情节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章 依据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

  第七条 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八条 对承担市对县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单项指标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县各责任单位中排前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经过组织调查复核认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调整。

  第三章 依据脱贫攻坚绩效考核结果调整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脱贫攻坚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四章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调整

  第十四条 对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或分管领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对本辖区或分管领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造成恶劣后果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本辖区或分管领域违反生态环境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五章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调整

  第十七条 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省、市、县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的有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六章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调整

  第二十条 对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或因信访问题被省上确定为重点管理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七章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党的建设工作落实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和督办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党组织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党组织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腐败案件多发、治党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党组织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八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守规、不干净、不实在、不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安排学习培训。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九章 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①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依据全县工作部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的考核考评、视察监督、巡视巡查中,发现的上述情形,对相关镇、街道办、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②县法院、检察院,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级部门党组织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以及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③县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以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组织调整意见。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或根据综合研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审核中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报县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作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决定。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由县委有关领导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县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县纪委、政法、信访、环保、安监、药监、考核和扶贫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