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日期:2016-11-04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全面落实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根,不断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是指各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建工作分管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主体为县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问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问责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在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4个方面有下列3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条 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不力,对县委确定的党建工作任务和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党委(党组、工委)没有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的;

  (三)班子成员未能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的;

  (四)党组织书记、分管领导谋划、部署、指导、协调党建工作不到位,政策不熟、情况不明、底子不清的;

  (五)对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党建工作任务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及时完成,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六)对年度党建工作未进行细化分解,未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七)党务干部配备、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村(社区)活动场所建设未按规定保障到位的;

  (八)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九)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基层党组织班子不健全,半年以上未及时予以调整,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不团结且没有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经常,存在应付、走形式情形的;

  (四)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党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或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严肃,被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党建工作任期规划、年度计划或工作要点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且通报的;

  (三)村(社区)活动场所“七有”标配(即:有固定电话,有村村通广播,有值班安排,有公开承诺,有学习资料,有档案台账,有远程教育网络)落实不到位,产权管理混乱,存在“三资”台账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设施损坏不能及时维修等问题的;

  (四)在“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文明社区、和谐家园”、“评星晋级、争创双强”等活动中,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创建任务或出现滑档的;

  (五)村(社区)干部工作日轮流坐班、节假日值班和便民事务代办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被上级检查通报的;

  (六)村级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或惠民政策落实缩水走样,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村干部补贴发放搞变通,未严格执行村干部绩效补贴发放与考核情况相挂钩的;

  (八)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四议两公开”、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九)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出现“零”点击,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按照规定开展“三会一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不力,出现违法违纪党员的;

  (二)未能对全体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送学、帮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两推荐三公示四票决”、“八个不发展”制度不严格的;

  (四)对党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程序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并合理评定格次的;党(工)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不经常,

  (六)主题党建活动中,未能进行公开承诺践诺的;

  (七)机关党员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少于4次/年,或党员参与率较低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按时召开党代表年会或没有组织党代表开展接访、学习、调研视察活动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且不及时整改的;

  (二)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提醒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

  (六)组织调整或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信息来源:

  (一)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

  (二)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通报,新闻媒体曝光;

  (三)“两代表一委员”提出问责建议;

  (四)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县委组织部开展检查、督查、提出问责建议;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按照问责事项类型、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影响程度,分别按程序给予相应问责。

  (一)问责对象能及时整改,且效果较好的,给予“提醒教育”或“书面检查”。

  (二)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问责对象虽能按期积极整改,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对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委各部门负责人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工委)书记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第二次诫勉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对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和部门分管领导的诫勉谈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负责。

  (四)凡一年内被诫勉谈话或被给予书面检查2次的、一年内被提醒教育3次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组织调整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五)本办法所列情形,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组织调整或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掌握情况或信息来源拟定问责事项,制定方案,并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向相关镇(街道)、部门党组织下发《问责通知》,告知问责事项。镇(街道)或部门党组织针对问责事项开展自查自纠,3日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组在接到情况说明后,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经调查,问责事项属实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能够及时解决的,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并上报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整改落实进展,提出问责建议,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组织部根据研究结果下发《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及整改建议等。

  《问责决定书》下发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工委)对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