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销案

日期:2017-01-09
来源:渭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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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立案审查的案件,经审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案件应由承办案件审查的部门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

  撤销案件应告知被审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审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政纪案件的撤销,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的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纪违法的;二是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三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是涉及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