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7-30
来源:白水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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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城关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各级干部职工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中共白水县委关于干部请销假的规定》(白发[2003]52号)、《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关于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白办发[2016]17号)和《中共白水县委组织部、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推动全省机关领导干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白组通[2013]43号)文件精神,结合作风建设年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干部职工请销假规定通知如下:

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对象和范围

全县各级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包括因公外出(参加上级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争项引资等)、因病因事请假(探亲、治病、婚假、产假等)、享受带薪年休假等。

二、请销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干部职工因公、因私请假时,须由干部本人按要求填写《请假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备案。

(二)县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请假,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级领导请假3天以内的(包括3天),由所在班子主要领导审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主要领导请假由分管常委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均要向县委办公室报备。

(三)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内的(包括2天),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党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批准后,需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县级各部门均要按照外出报备制度向县委办公室报备,政府部门还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四)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分管县委常委(包联常委)同意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分管县委常委(包联常委)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批准后,需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各镇(办)均要按照外出报备制度向县委办公室报备,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请假还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县级各部门、镇(办)其他科级干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包括5天),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由本单位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六)一般干部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包括5天),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由本单位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备案。

(七)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必须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备案。集体外出结束后要将学习或考察成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委组织部。

(八)全县各级干部职工要严格履行销假手续,返岗后要按照请假时的备案审批权限,及时到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或本单位销假。

三、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结合干部职工意愿,合理制定本年度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方案,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并将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各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的关系。休假方式可灵活安排,可选择就近、就地安排休假,或在同一年度内分季度安排,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及时调整计划,另行安排补休。

(三)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本年度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四)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参照请销假程序和要求执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严格请销假纪律

(一)全县各级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请销假规定,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必须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必须按程序补办请销假手续。

(二)干部职工在请假前需认真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外出的,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具体主持本单位工作。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允许同时请假。

(三)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销假。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要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外出干部职工,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情况,其后果自负。

五、强化督促检查

按照作风建设年的有关要求,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今后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干部职工执行落实请销假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超假不归的干部职工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或诫勉等组织处理。同时,将检查结果与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对违反请销假规定的干部职工,离岗期间单位出现工作延误、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委将结合“三项机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附:白水县领导干部(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2017年 7月20日